解析: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长为37日,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拘留期以及检察院对证据进行审慎核实后作出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间。详细计算方法如下: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初次拘留,其拘留期限最大可延至30日内;在这段时期内若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并经后者批复,那么检察院有权在接收申请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逮捕与否的决定。倘若在以上所指的37日期限内未能完成逮捕工作,则涉案人员将应予释放或者采取其他相应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