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参考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与审核: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拘留,或者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2.针对被认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期的案件当事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或风险;3.对于存在身体残疾或长期慢性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或者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情况,若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治安问题;4.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且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