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广东省东莞市地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判罚主要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
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是专门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制定的法条,其刑责大致可分为拘留以及罚金两种惩罚方式,至于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的数额将取决于罪行情节的恶劣程度,例如是否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有无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公共财物的损害等等。
另外,法院在进行最终判决的时候也会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之前是否有过类似的犯罪记录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