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欠款人的人身保险往往无法直接用于追索债务,除非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有债权抵偿条文或者保单的保险金额已经明确指定用于债权人的债权支付。保险的核心宗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财产安全,而并非直接参与债务的清算过程。
然而,当欠款人在离世之后遗留有身故保险金,并且其并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其债权人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笔保险金便有可能被用于偿还其生前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