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未明文规定固定的传唤时间范畴。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各自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均可依法行使权力,随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传唤,以便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而并非硬性设定某个具体的周期性时间段。在此期间内,取保候审人有义务保持高度警觉,一旦接到传唤通知,应当立即前去相应机构报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