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洗钱犯罪的成立究竟是看涉案金额的规模大小还是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所设定的特定洗钱行为模式,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主要考虑的因素在于戕害者的行为是否在掩盖、隐瞒非法所得及相应收益所得的来源以及性质上存在明显的违法性。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涉及到通过多种多样的手法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和隐藏。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处理的财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却仍然进行转移、转换、收购或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掩饰和隐瞒,那么他就有可能触犯洗钱罪。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则需要根据实际案件中的情节严重程度,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