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倘若借贷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事先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出借方有权依法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所有借款及其孳息;
如若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那么出借方可依照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请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债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弥补损失等。
同时,依据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若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全额归还借款本息,出借方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且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之日起计算,可在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经权利人申请后,方可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因此,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额归还借款本息,出借方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立即归还所有借款及其孳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诉讼时效已过,出借方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以追回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