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评估是否能够实施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并不仅仅局限于考察涉案人员是否存在前科的背景情况,还应基于案件的具体特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在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考虑。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证明不会意图躲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实施,同时也没有对相关证人证词的真实性构成威胁、试图毁灭证据或者制造伪证,或者存在串谋等行为,依照法规则,通常情况下都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尽管前科状况确实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然而它并不是决定能否实施取保候审的唯一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