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我们的刑辩律师享有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与当事人会面交流的权力。此处所指的会见,是由律师单独与当事人进行私密的交谈,过程中不受任何形式的监控,以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还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更为重要的是,当律师认为有必要时,他们有权向相关办案机构提出翻译协助的请求,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使律师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辩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