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性侵犯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时,我们通常需要获取如下几类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是被害人的陈述,这包括他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详细阐述和回忆整个事件的经过;
其次是证人证言,当案件涉及到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其他目击者或者与相关人员的证词便显得尤为重要,这些证言能够有效地支撑起整个案件的真实性;
第三类是医学证据,如受害人的身体检查报告,这类文件可能会清晰地展示出在非自愿情况下的身体接触痕迹;接下来是物证部分,例如衣物、监控录像等,它们都可能为揭示犯罪行为的事实真相提供有力的证据;
此外还有通讯记录,比如短信、电话记录乃至社交媒体的交流信息,这些也可能成为证明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潜在关系的铁证;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认错态度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尽管它并非是法律程序所必需的一项要素,然而嫌疑人的真诚悔过或者坚决否认都能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及法官对于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