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借贷关系的借款凭证纠纷案中,若借款凭证本身具备充分合法效力,同时借款借款事宜之事实清晰明确,然而借款人却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借方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条例,向借款人正式提出并强制其执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倘若借款人仍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出借人则有权力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选择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对借款本金进行偿还,偿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如借款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出借人须在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超过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超过二十年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总而言之,借款凭证纠纷在经过上诉程序后是完全可行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借款凭证的有效性、借款事实的明确性以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只要上述条件均得以满足,出借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