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或当时双方达成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义务。对于那些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条款或金钱债务的当事人,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的相关法律规定,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在一定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必要且合理的补救措施,或者弥补对方相关经济损失等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一个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欠款,那么债权人有权通过依法途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以期让法院裁决判定该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义务。在此过程中,倘若这个债务人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那债权人便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若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不履行,那么他将面临一系列强制性措施,例如拘留、罚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即坐牢)往往是针对那些未能履行金钱债务的债务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如此,即便债务人已经完成了拘留,他仍然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来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换句话说,坐牢并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偿还责任的借口,他们在出狱之后依然需要承担起还款的责任。
总而言之,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欠债不还并不会因为坐牢而豁免债务人的还款义务。相反,债务人在出狱之后,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