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倘若某位股东擅自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取款项却未能如期偿还,那么这便构成了个人的债务纠纷,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并无关联,因此他们通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应当直接向该名股东进行债务追偿。然而,若该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或者存在着财产混同的行为,则可能会触犯到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然而,此类情况往往错综复杂,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