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因欠款引发的权益纠纷,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时间,其自权利主体知晓或者应当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其对应之责任方那日算起。若经过逾越二十年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案件,除非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会依据权利主体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即欠债长达十年未予偿还的情况,倘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采取任何法律措施,亦未向债务人主张过相关权益,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可能已经过期。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期产生变动,否则根据现行律法,操守权益的债权人或许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回这笔欠款。
然而,如果债权人在这十年间曾经主动发起维权行动,或者经由债务人方面同意支付债务,此时诉讼时效期很可能产生中断或跨越延长,那么债权人仍然保有权力通过法定途径追索欠款。总而言之,在欠债长达十年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欠款,主要取决于债权人在这十年间是否采取了法律行动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期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若未采取行动且无时效中断或延长,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法院追讨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