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五条与第五百三十六条之明确规定,若遇雇主拖欠劳动者应得薪资且久拖不还的情况时,当事人可选择运用代位权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具体而言,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法律的框架内,以您个人的名义代位行使雇主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从而确保您的债权得以实现。然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您已到期的债权,且相关的必要费用将由雇主承担。倘若雇主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可能影响到您债权实现的特殊情况,您同样有权利代位向雇主的相对人请求其向雇主履行或申报。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您需尽可能地搜集相关证据,例如欠款凭证、转账记录等,以充分证实雇主确实拖欠了您的款项。随后,您便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定相对人直接向您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若雇主的债权存在时效问题,您亦可要求相对人履行或申报,以避免雇主的债权因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