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律师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其主要任务包括:为当事人提供详细且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全面了解案情的发展和动态,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数据;对指控的证据进行详细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不适当的指控或不当程序遭受侵害;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就是为未来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辩护策略。在此过程中,专业的律师能够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款,分析可能出现的辩护方向,指导他们如何更好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且还能有效地缓解当事人所承受的巨大心理压力。
此外,律师还需要密切关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非法取证行为,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