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贷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欠款,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该借贷人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这其中涵盖了继续履行、尽全力进行补救,以及向债权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或赔偿损失等诸多方面。同时,该法典亦在第五百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贷款方有权向借贷人追索尚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贷款方
首先应尝试与借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确保其能够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所欠款项。然而,若借贷人依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贷款方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1.向借贷人发出正式的催收通知,明确告知对方其所负有的还款义务及其未能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2.若借款合同中已就违约金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贷款方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若借贷人坚决拒绝偿还借款,贷款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借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若合同中有此项约定);
4.若借贷人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不还,贷款方有权申请法院对借贷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在此之前,贷款方务必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证据,例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通知等等,以便在必要时刻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