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妇中,其中一方背着对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借贷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项借款并未被用于履行配偶双方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共同投资运营事务,那么我们必须将此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视为债务人个人的财务责任和偿付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借款人本人追索欠款。
然而,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被用于维持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那么这种情形下的债务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的共同债务,这样的话,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均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策略,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