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追索所有物品或免除妨碍权力。这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迅速偿还他们所欠下的债务,或者采取必要的预防手段以阻止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擅自闯入债务人的住家中强行搬取财物并非法律所认可的自力救济方式,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视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或盗窃罪,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在法律程序方面,债权人应优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若法院最终判定债务人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其仍未履行,那么债权人可依据判决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诸如财产查封、拍卖等多种手段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此,债权人不应试图通过擅自闯入债务人住家强行搬取财物的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使债权人自身陷入法律风险之中。债权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