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的友人因购房之需而向您提出了借贷请求,然而在归还借款时却未能如期履约,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有责任依照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的期限全数归还所借款项。若双方并未就借款期限达成具体共识或表述含糊不清,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确认的话,那么借款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候偿还借款;而作为贷款方的您,也可通过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的方式,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偿清欠款。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亦明确指出,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额归还借款,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或者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在实践过程中,您可以先尝试与友人进行沟通,提醒他们务必遵守先前的约定及时还款。若友人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您便有权要求他们在合理期限内全额归还借款,同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若友人依然拒绝还款,您便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友人全额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