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并无借贷之书面凭证,那么,转账记录则可以以其为依据,指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我们可通过查阅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等各类支付平台的转账信息,以及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辅助性证据,来进一步证实借款这一事实。在法律诉讼中,以上所述均可被视为电子证据及间接证据。然而,最为关键之处在于,我们需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的合意,即借出款项的意愿与接受款项的意愿均已得到明确表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