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过程中,所谓的“职务便利”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在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类型单位中所任职的特定职位,从而获得了对单位财产进行管理、经手甚至直接接触的机会。这类职务便利涵盖了对单位财物的掌控、监督、调配等多方面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正是借助于这些职务上的特权,非法地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