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裁量上,法院将会参照多重考量因素,例如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不良结果的类型和范围,以及被告人是否有诚挚的悔过之情等等。若被告人事发后主动进行了经济赔偿、向有关部门自首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所做出的从轻判处并非指被告人能够逃避刑事追责,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施加较轻的惩罚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