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批捕与刑事拘留皆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施用的强制性措施,不过相较之下,批捕所涉及到的案件性质相对更为恶劣、更为严重。从定义上来看,批捕主要是针对涉嫌触犯刑法或者被指控犯有特定罪行的嫌疑人和被告进行,表明他们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初步的确认,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估所应承担的刑责也会比较重大,同时还存在着逃避司法制裁的可能性,因此必须要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确保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至于刑事拘留,则是在侦查阶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干扰调查工作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限制自由措施,通常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