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若出现需要对被拘留者个人资料进行修改的状况,往往是由于该人员的居住地发生迁徙,或者姓名有所变更等等因素造成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对于这类情况,执行机构(一般为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新,同时向相关的司法机关通告此类事项。实践当中,被取保候审人员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证人有义务主动向执行机构汇报个人资料的变动情况,待执行机构核实无误之后,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