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合同未明确注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例款,借贷双方并未事先约定利息,贷款方在此情况下主张收取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司法机关将无法予以支持。然而,如借款人主动支付该款项或在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后出借方主动返还,则视为自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合同中未标明利息,通常也可理解为这笔借款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