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丈夫因借贷款项用于其女儿的教育抚养,原则上不能被视为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境之下,倘若丈夫在向债权人借款时曾明确表达还款意愿,以及并未对借款用途进行任何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便他之后并没有将此笔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反而转投赌博等不良嗜好,那么这也仅仅属于债务违约或者个人消费不当的问题,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欺诈犯罪。
然而,如果丈夫在最初借款时便已经蓄意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且编造了虚假的借款理由,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欺诈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