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审批,申请对其进行逮捕;若遇特殊情况,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延期,最晚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本身。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需要将提请逮捕的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检察院有义务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直至检察院签发逮捕令为止,这段时间通常会在七天至三十七天之间浮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