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财务评估通常以犯罪涉及的总资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而非仅仅考虑所涉及的单张卡片数量。这就意味着,对于多个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涉案金额将会被累计相加,从而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这种处理方式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基本原则相吻合,即诈骗财物的具体数额将作为判定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的关键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