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虽然缺乏书面凭据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或许可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其作为证明手段的价值所在。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在手机短信、微信对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往来过程中所记录下来的信息,实际上是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彼此之间债务借贷意图以及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的,因而这些对话内容便具备了成为辅助性的诉讼证据的资格。
然而,我们必须要清楚认识到,当我们将这些聊天记录提交给法庭时,法官们不仅需要审查其真实性和全面性,同时还需要确定这些记录能否有效地串联起所有必要且充足的证据链条,以便准确地还原案件的全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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