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若借贷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则应依据约定或是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支付逾期利息。尤其在我国青海地区,针对借贷关系中的违约者,若借款合同内存在明确的逾期利息条款,借款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逾期利息。但若合同内对此无明确规定或约定不清,可据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或参考司法解释来确立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若借款人仍旧拒绝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若借款人仍未履行法院判决,出借方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以实现其债权。若借款人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出借方还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借款人逃避债务。若借款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诈骗、恶意逃债等,出借方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在我国青海地区,对于借贷关系中的违约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进行处理。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