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如若对方违反约定且未能按期偿还欠款,阁下身为受损方享有权利选择依据该条款向对方进行违约索赔。又据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关于阁下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法定诉求时效期限为三年,自阁下知悉或被视为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责任方之时起算。如若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别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或许可延长时效。综合以上论述,阁下可行使以下权利以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则,向对方提出违约赔偿的主张,并于法定时效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令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若超过法定时效期限,阁下可能无法借助司法途径强制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