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通常行使于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属于自然人,且其住所地与实际生活、工作地点并非完全吻合时,则由该被告人实际生活、工作期间常居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而当被告性质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实体时,仍应由被告所在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因此,倘若异地的个人或组织拖欠债务不予偿还,债权人有权选择在被告的住所地或实际生活、工作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针对异地欠债不还的问题,债权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