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没有明确书面凭证的背景之下,对于被拖欠的债务款项的追索,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来进行:
首先是收集能够证实借款事项确实发生的证据,例如查找有关转账交易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录音等相关资料;
其次,如果存在共同目击者的话,他们的证言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再者,我们还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以期达成一份关于还款事宜的协议,并且将这份协议详细地记录下来;
最后,若以上所有的努力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那么我们就只能选择诉诸法律途径了,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已经掌握的所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