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应为被告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若被告是一位具有自然人身份者,且其住所处与日常生活所在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被告之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作为被告,则应由被告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当同一起诉讼涉及到多位被告方当事人,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日常生活所在地位于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辖区间,那么这些法院均有原告提起诉讼的权限。关于梅州兴宁欠款未予履行的相关案件,若被告的住所地或日常生活所在地确实位于梅州兴宁,那么梅州兴宁的人民法院便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然而,若被告并非居住于梅州兴宁,那么就需根据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日常生活所在地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在我国境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起诉所需的材料,实现网上立案的功能,具体的操作流程需参照各地方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因此,对于梅州兴宁欠款未予履行的相关案件,可以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发起诉讼,但必须明确正确的管辖法院,并严格遵循当地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流程进行操作。若被告确实居住在梅州兴宁,那么可以直接向梅州兴宁的人民法院提出网上立案申请。反之,若被告并非居住于梅州兴宁,那么就需根据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或日常生活所在地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