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所涉及之债务系发生于夫妻关系持续期内,并且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亦或是生产经营,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夫妻双方提出诉讼请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某一方于事后予以确认,由此形成的共同意愿所引发的债务,以及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体名义承担的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