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双方协议所确定之期限归还所借之款项且无其他正当理由,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版)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为出借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清偿所有欠款。
然而,假如借款人在此后仍旧拒绝履行还款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版)第六百七十六条相关法理,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权益,申请要求借款人按照其先前的承诺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逾期利息。再进一步强调,若借款人仍坚持不予偿还欠款,贷款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实现对债权的追索与回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