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进入二次审判环节并取得相应的判决结果之后,律师依然具有与其当事人进行面谈咨询的合法权利。
具体来说,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理论上都拥有相应的权力,以依法与他们为之辩护的嫌疑犯或者被告人会面,从而深入理解案件的相关细节,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为可能出现的辩护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这一项重要的权益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