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受害者选择放弃追究实施绑架行为之人的刑事责任之际,这并不等同于他们自动放弃了对此类罪犯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干涉到国家司法机构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所具有的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法定职责。通常情况下,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由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并负责公诉工作,其工作内容的展开与否并不会因为受害者个人意志的改变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影响。因此,即便受害者决定不再继续追究此事,检察院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依法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