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并不应仅仅基于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表达态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虽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安全的;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予以否认,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仍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