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针对受贿罪量刑过程中的轻判标准中,一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积极返还违法所得:这意味着犯罪人员将私吞的金钱财物归还到相应机构以尽量减小损害。
其次是从宽处理的主观认识:犯罪者若能主动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并且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诚实坦白,都可视为从轻发落的合理依据之一。
再者是主动立功:如果罪犯能够配合司法机关顺利地逮捕其他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在其他方面有立下功劳的行为,也可以作为判刑时予以考虑的因素。
此外,从犯身份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如果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该罪犯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那么在量刑时也会适当给予从轻处理。
最后,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例如受贿金额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等情况,也可能成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