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进行律师会见事务时,通常需要遵循如下严谨而周密的流程:
首先,律师应提前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该看守所进行预约,明确会见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其次,为确保会见过程的顺利进行,律师需要携带齐全的相关资料,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重要文件;
再次,在律师踏入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自身及会见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在看守所指定的场所内完成会见登记手续,并认真填写会见记录表格,以便后续查阅和追踪。在正式开始会见之前,律师将在看守所精心安排的会见室中,与当事人进行深入而细致的交谈,尽管现场可能会有工作人员在场,但他们会始终保持适当的距离,尊重并保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