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称“帮信罪”)指的是,即使行为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获得实际经济利益,但若其明确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且情节严重者,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类犯罪。就涉案金额高达五千万元这一情况而言,其情节无疑属于严重范畴,因此,相关嫌疑人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附加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