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永康市看守所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权利,无需得到任何审批程序的批准。
然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力依法对律师会见做出适当的限制。而在进入到审判环节之后,律师与在押被告之间的会面通常不受到任何限制。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有权要求不被监听,但看守所有权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以避免妨碍刑事诉讼程序的事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