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触犯强奸罪之嫌犯或被告在遭受逮捕或审判并最终定罪宣告之际,通常情况下是没有义务直接向其家属进行通知传递的,除非是家属主动要求知晓案件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须予以通知的情形。如在案情中,犯罪嫌疑人身陷拘留、逮捕甚至面临死刑执行时,依据该法规之规定,公安部门理应将上述事项告知其家属。
然而针对是否必须通知涉嫌强奸罪的家属这一问题,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实施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