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审理盗窃罪案中,起诉方并不完全依赖于被害人出席法庭作证。即使被害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受害者)未决定出庭参与审理,法院同样有权通过审查其他可靠的证据材料来做出最终裁决。这个过程下的判决主要源自公诉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并涵盖但不仅限于现场勘察记录、物证情况,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多种形式。因此,即便被害人未能亲自出席法庭,法院仍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根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对被告进行公正且合法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