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称为“侵占罪”的遗忘物侵占罪,系刑法所规制之一种犯罪类型,其基本含义通常是指行为人为谋取私利,擅自将他人遗失物非法据为己有,且在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仍抗拒依法返还该财物的违法行为。关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通常会涉及到涉案财物的价值问题,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立案金额可能会有所区别,然而,一般情况下,5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往往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至于是否应当对某一特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则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