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凡有侮慢警务人员、抑制法定公务员尽职守之行径者,可被视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规定之犯罪嫌疑,称之为“妨碍公务罪”。该条款阐述如下:在以下情形下,如果有人因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其职责,或者介入阻碍人民代表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或者蓄意干扰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展开的全国安全工作任务的施行,即使未实际运用暴力和威胁等手段,但若对社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则也将被判定为妨碍公务罪。
至于诋毁谩骂,若达到足以妨碍行政事务运行的严重程度,便可以作为威胁手段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