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东莞地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正式见面交流的整个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接纳委任工作:作为代理人,律师必须与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亲属签署相关的授权协议,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
另外,在进入下一步之前,律师还需备齐相关资料,以免有所疏漏,其中包括出示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出具的资格确认函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必要的文件。
然后,便是进行相应的预约洽谈,这个程序主要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案件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经纪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会面机会。
至于会面的场所,通常情况下是在看守所或拘留所内进行,律师需要在指定的区域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最后,律师有责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确保不会将在会面过程中获取到的任何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