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明确规定了,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依然非法地向这些不法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服务和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一系列帮助行为,如果在情节上达到了严重程度的话,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在此类罪名的量刑上,并未有具体的金额限制,但是通常情况下,涉及的金额越高,其情节也就越严重,法院将会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涉案金额可能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